岳县政函〔2013〕10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2013-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岳阳县201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岳阳县人民政府
岳阳县201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目 录
1.岳阳县某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
记录行政处罚案(YYDC〔2013〕第1号)……………………4
2.岳阳县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2号)………………………………………8
3.湖南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3号)……………………………………12
4.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
境违法行政处罚案(YYDC〔2013〕第4号)………………17
5.岳阳县某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5号)……………………………………23
岳阳县某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未建立真实
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 1 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岳阳县某零售药店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应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零售药店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零售药店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证明该零售药店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该零售药店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调取的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问题,《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规定,对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应当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故对该零售药店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零售药店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药行罚〔2013〕 1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 2 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岳阳县某餐馆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餐馆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餐馆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证明该餐馆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该餐馆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及其配套的《物品清单》与实物,证明该餐馆经营了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的,可以就低予以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餐馆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3〕44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 3 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 事 人:湖南某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工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及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具体事实。
2.对岳阳县**电器有限公司经理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相关广告的客观事实。
3.广告经营者所作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具体内容。
4.现场拍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视听资料。
5.宣传单样稿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宣传单的书证。
6.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当事人取得专利权的书证;
7.《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书证。
8.广告费用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所发生广告费用的书证。
9.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现场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11.证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证人的主体资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促销广告中,含有“冠军、全球第一”等最高级用语的内容,且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四十七条:“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3〕第97号)之起60内向,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内依法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环保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12-7-在岳阳县某镇某村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于2013-1-投入生产,属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岳县环限改字〔2013〕19号),证明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通知,告知了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从本案的违法事实和收集的执法证据表明,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立即停止生产、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本案环保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完全正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问题,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岳县环限改字〔2013〕19号),责令该公司在
五、告知权利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环保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县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某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
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岳阳县某烟花鞭炮厂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安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烟花鞭炮厂对县安监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烟花鞭炮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鞭炮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该烟花鞭炮厂法人代表李某、主要负责人彭某、红炮线安全负责人彭某和装药工罗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该烟花鞭炮厂
3.对该烟花鞭炮厂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2份、红炮线117号工房示意图1份,证明该烟花鞭炮厂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对其给予处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县安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烟花爆竹企业涉及危险等级1.1项烟花爆竹,其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对该烟花鞭炮厂给予处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烟花鞭炮厂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安监管罚〔2013〕2-2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安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