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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0-08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政函〔2013104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2013-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岳阳县201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3 -9 -18

 

岳阳县201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1.岳阳县某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

  记录行政处罚案(YYDC20131号)……………………4

2.岳阳县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2号)………………………………………8

3.湖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3号)……………………………………12

4.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

  境违法行政处罚案(YYDC2013〕第4号)………………17

5.岳阳县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5号)……………………………………23


 

岳阳县某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未建立真实

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 1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岳阳县某零售药店

 

    一、案件事实

2013 -3-21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岳阳县某零售药店例行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自 2013- 1- 1 以来,药品购进未建立验收入库记录。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零售药店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却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入库记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3- 22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刘某某、龚某某对该零售药店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该零售药店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入库记录, 2012- 10- 10 被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购进的药品,应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但该零售药店仍逾期拒不改正,购进药品仍然没有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

2013 -4-1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该某零售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药罚先告〔20131号),告知对该零售药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零售药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零售药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 9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对该案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审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应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4 -9 ,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决定,对该零售药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4000元人民币罚款。该零售药店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药行罚〔20131号)。 4- 10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药行罚〔20131号)送达该零售药店,该零售药店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零售药店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零售药店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证明该零售药店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该零售药店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调取的 2012- 10- 10 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药责改通〔201273号),证明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该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入库记录,经责令改正但逾期仍拒不改正的问题,《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规定,对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应当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故对该零售药店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零售药店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药行罚〔2013 1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 2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岳阳县某餐馆   

   

    一、案件事实

2013 -4-22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关镇某餐馆例行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馆食品储存室冰柜里摆放有一袋土豆粉,标示制造商:洛阳玖汇益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期: 2012- 12- 6 ,保质期:20度以下60天;该餐馆正待加工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馆进行了监督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4- 23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刘某某、崔某某对该餐馆进行了调查,制作《调查笔录》1份;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该餐馆涉案的1袋土豆粉进行了登记保存,保存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调查查明,该餐馆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是一家法人企业;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的违法事实成立;调查没有发现该餐馆在案发前已使用过超过保质期的相同土豆粉。

4 -26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该餐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餐罚先告〔2013 44号),告知对该餐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餐馆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餐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 29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股对该案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审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4 -29 ,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决定,对该餐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1袋;2.2000元人民币罚款。该餐馆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344号)。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344号)送达该餐馆,该餐馆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餐馆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餐馆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证明该餐馆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该餐馆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及其配套的《物品清单》与实物,证明该餐馆经营了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的,可以就低予以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餐馆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344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 3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湖南某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 -5 -7 ,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当,经县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 5- 9 ,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李某某、李某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询问了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符某和县某电器有限公司(岳阳县经销商)经理陈某某。经调查查明:2013-“五一”期间,当事人为扩大“格力”空调的销售量,在县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采取设置喷绘广告和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进行促销广告活动。其中喷绘广告内容:“冠军格力、千亿格力、专业制造、全球第一,五-盛惠……”,宣传单广告内容:“格力王者之尊系列空调,独有专利设计,全自动滑动升降门,专利智能化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等。截至 2013- 5- 7 被县工商局依法立案查处之止,当事人在岳阳地区进行上述促销活动共计发生广告费用1000元。

    6 -21 ,县工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6 -27 ,县工商局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县工商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6 -27 ,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四十七条:“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公开更正;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1004029026404390;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901040011065;开户行:农业银行长沙市劳动路支行)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3〕第97号)。  6 -27 ,县工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3〕第97号)送达当事人。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工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及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具体事实。

    2.对岳阳县**电器有限公司经理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相关广告的客观事实。

    3.广告经营者所作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具体内容。

    4.现场拍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视听资料。

    5.宣传单样稿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宣传单的书证。

    6.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当事人取得专利权的书证;

    7.《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书证。

    8.广告费用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所发生广告费用的书证。

    9.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现场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11.证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证人的主体资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促销广告中,含有“冠军、全球第一”等最高级用语的内容,且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四十七条:“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3〕第97号)之起60内向,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内依法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4

 

行政执法机关: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人: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 -1 -25 ,附近群众举报岳阳县某镇某村有企业在从事食品加工,其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对周边造成影响,要求岳阳县环保局查处。同,经县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立案。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彭某某、刘某某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7-在岳阳县某镇某村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于2013-1-投入生产。县环保局于 2013- 3- 18 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岳县环限改字〔201319号),责令该公司在 2013- 3- 30 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办理。

    4 -1 ,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310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县环保局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从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2 ,县环保局法制宣传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县环保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5-2 ,经县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3万元人民币。并告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一)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起,立即停止食品加工生产。(二)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314号)。 5- 3 ,县环保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环保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12-7-在岳阳县某镇某村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于2013-1-投入生产,属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岳县环限改字〔201319号),证明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通知,告知了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从本案的违法事实和收集的执法证据表明,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食品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立即停止生产、罚款3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本案环保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完全正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问题,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岳县环限改字〔201319号),责令该公司在 2013- 3- 30 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办理。由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但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小,依据《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条的规定,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环保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县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某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

行政处罚案

YYDC2013〕第5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岳阳县某烟花鞭炮厂

 

    一、案件事实

2013 -5-15 16时左右,县安监局接到某镇安监站报告称岳阳县某烟花鞭炮厂117#原材料中转工房发生爆炸事故。县安监局负责人立即批准立案,由该局烟花爆竹安监股负责对该烟花鞭炮厂涉嫌员工违规作业行为进行调查,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刘某、徐某办理此案。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监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烟花鞭炮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调取了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17 5- 22 ,分别询问了该烟花鞭炮厂法人代表李某、主要负责人彭某、红炮线安全负责人彭某和装药工罗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制作现场检查照片2份、红炮线117号工房示意图1份。 5- 23 ,完成了该案调查,查明了该烟花鞭炮厂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该烟花鞭炮厂117#原材料工房严重超药量、原材料混放、机械装药工改变工序以及该企业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该烟花鞭炮厂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县安监局向该烟花鞭炮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安监管罚告〔201322号)及《听证告知书》(岳县安监管听告〔201322号),告知该烟花鞭炮厂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烟花鞭炮厂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烟花鞭炮厂放弃了听证权,但向县安监局口头申请从轻处罚。 5- 26 县安监局政策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县安监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5-26 ,经县安监局负责人决定,对该烟花鞭炮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4万元人民币罚款。该烟花鞭炮厂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安监管罚〔201322号)。 5- 30 县安监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安监管罚〔201322号)送达该烟花鞭炮厂,该烟花鞭炮厂法人代表李某在《送达回制》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县安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烟花鞭炮厂对县安监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该烟花鞭炮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鞭炮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该烟花鞭炮厂法人代表李某、主要负责人彭某、红炮线安全负责人彭某和装药工罗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该烟花鞭炮厂 2013 -5-15 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系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

    3.对该烟花鞭炮厂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2份、红炮线117号工房示意图1份,证明该烟花鞭炮厂 2013 -5-1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实及采取的处理措施。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对其给予处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该烟花鞭炮厂员工违规作业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县安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烟花爆竹企业涉及危险等级1.1项烟花爆竹,其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对该烟花鞭炮厂给予处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该烟花鞭炮厂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安监管罚〔201322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安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