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函〔2014〕2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县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岳阳县”总体目标,以行政程序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继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二、工作目标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2006-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以对口省、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依据,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三、工作任务
(一)对接执行、修订基准。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核查对接省、市级对口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熟悉依据,把握条件,领会精神实质,修订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要及时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与适用工作。
(二)完善程序,健全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要建立健全并始终遵守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尤其要遵循调查与决定职能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决定权要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调查机构、审查机构和决定机构的混同而造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不当行使。
(三)加强培训,注重实效。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适当提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标准,严把入口关。要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培训要注重实效性,以熟知新的执法标准为重点,采取务实、高效的方法,增强培训效果。要树立正面典型,加大教育引导,依法查处为追求部门利益或谋取个人私益而滥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救济,维护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制约和规范,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行政复议机关积极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不仅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结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从合理性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3-31前)。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召开本部门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修订完善、制定公布阶段(2014-5-10前)。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省、市级对口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负责人会议集体审定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李海波,电话:7622402,邮箱:952935582@qq.com)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岳阳县政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完成修订、完善、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及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文本或格式附后。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5-31前)。在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做好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过程中,要对照标准,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法处理,做到过罚相当。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6-30前)。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进行自查自评,撰写自查报告(一式两份),于2014-6-10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执法效能室)。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修订完善、制定公布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及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自查报告综合后,报请县政府发文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合理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合法、更要合理,实施处罚不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权力、更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的观念,高度重视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确保本部门的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门纳谏,及时修订。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工作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并及时与上级对口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的沟通、协调,提出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评估修订意见,不断完善标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要加强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跟踪问效、明查暗访、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各种形式,督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完善、制定公布、执行适用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实;并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管,巩固实施效果。-终在进行全县党政绩效评估、依法行政考核中,县政府将组织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对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核查,通报结果,并将结果纳入-终依法行政考核分值。对工作不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完善任务没有完成的,虽完成但没有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公布的或者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追究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全县应当完成修订、完善、公布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2.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文本
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格式
附件1
全县应当完成修订、完善、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序
号
|
单 位
|
序
号
|
单 位
|
序
号
|
单 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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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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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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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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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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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渔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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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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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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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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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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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公路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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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体育局
|
23
|
县交警大队
|
43
|
县国税局
|
4
|
县文广新局
|
24
|
县消防大队
|
44
|
县地税局
|
5
|
文物管理所
|
25
|
县粮食局
|
45
|
县人民银行
|
6
|
县移民局
|
26
|
县水务局
|
46
|
县工商局
|
7
|
县民政局
|
27
|
县交通运输局
|
47
|
县质监局
|
8
|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28
|
港航所
|
48
|
县残联
|
9
|
县档案局
|
29
|
运管所
|
49
|
县编办
|
10
|
县烟草局
|
30
|
客管所
|
50
|
县气象局
|
11
|
县盐务局
|
31
|
县经管局
|
51
|
县旅游局
|
12
|
县审计局
|
32
|
县统计局
|
52
|
县商务局
|
13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33
|
县科技局
|
53
|
县民宗局
|
14
|
县司法局
|
34
|
县发改局
|
54
|
县农机局
|
15
|
县物价局
|
35
|
县工信局
|
55
|
县畜牧水产局
|
16
|
县环保局
|
36
|
县农办
|
56
|
动物防疫站
|
17
|
县房产局
|
37
|
县住建局
|
57
|
县农业局
|
18
|
县规划局
|
38
|
县环卫所
|
58
|
县林业局
|
19
|
县人防办
|
39
|
建管站
|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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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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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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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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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文本
某某农业局
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3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格式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基准
单位:某某环保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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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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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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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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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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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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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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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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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6-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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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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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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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内一次弄虚作假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一-内二次弄虚作假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一-内二次以上弄虚作假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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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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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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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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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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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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