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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9-14 00:00 浏览次数:1

YYDR-2016-02002

岳县发改〔2016〕145号

关于降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主要用途

凡在我县荣家湾(含县城区)、公田、新墙、-田、毛田、黄沙街、步仙、柏祥、张谷英、筻口、新开11个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等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收费主体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报建环节一次性征收。

三、征收标准及相关问题

根据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在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文件标准上下浮10%;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6〕62号文件要求,征收标准在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规定基础上再下浮10%。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类:县城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4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3元收取。

(二)其它类:县城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4.8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8.6元收取。

(三)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

(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和降低收费标准。

(二)对交通、能源、环保及其他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减征或免征的,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款专用。

本通知从发文之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岳阳县物价局、岳阳县财政局岳县价〔2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岳阳县财政局

2016-9-1

抄 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9-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