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新修订)
来源: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0-10-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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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事故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2)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分级实施、分工负责、快速反应。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救援费用。

(4)整体规划、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常备不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岳阳县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为《岳阳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另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配套实施。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5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岳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本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岳阳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状况基本情况及事故风险分析

2.1危险化学品行业状况基本情况

我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多,经济类型简单,危险化学品品种单一,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主要有汽油、液氨、液化石油气、醋酸叔丁酯、乙炔等。据统计,截止至2019年12月,全县共有危险化学品企业61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其中生产企业1家,油库1家,经营企业58家(包括56家加油站、2家工业气站)危险化学品贸易公司1家。

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些隐患,可能由于管理不善、监控不力、操作不当、运输不妥和设备装置的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随着化学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将不断增多,加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装置逐年老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难以杜绝。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标准进行辨识,确定有2家重大危险源单位。

2.2事故风险分析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复杂以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使得在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废弃过程中,稍有不当或疏漏,就会引发泄漏、中毒、爆炸和火灾等连锁式事故,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危害。因此,管理不善、监控不力、操作不当、运输不妥和设备装置的事故隐患等原因和自然灾害、其他事件均可能造成或衍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类别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2.3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措施

2.3.1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2.3.2在需要采取紧急疏散、转移群众的应急救援措施时,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实施好当地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

2.3.3 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级四级。事故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事故级别采取不同的响应级别,事故的响应级别分成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

3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

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任命现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事件的评估、判断,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警报、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对外通报的相关事项;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决定是否组织疏散撤离行动;决定本级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2.1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设置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编制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应急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市级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辖区派出所等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如有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增设相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通知危险化学品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承担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协调、联系、配合“122”“119”开展交通管制、应急抢险工作;按权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评估、清理恢复工作。

县卫健局:承担组织、协调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协调、配合“120”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了解伤亡人员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安抚、稳定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各应急单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配合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联系有工程机械的单位,协调、配合工程抢险;协调供水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岳阳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岳阳县危险化学品专家,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3.4应急联动机制

3.4.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信息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2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4.3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警机制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岳阳县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系统”)。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4.2 接警与报告

在岳阳县辖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时间、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目前的危险状况、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核查情况,并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岳阳县政府分管领导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接警与报告程序具体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其他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及时通报县应急指挥中心。

4.3预警与监控

4.3.1对遭受或可能遭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区域和人群信息,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当已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现场告知周边群众避开事故警戒区域,避免因误进危险区域而受伤。

4.3.2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近期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报。

4.3.3县应急局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定期巡查,检查企业执行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监控设施和各类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企业落实监控制度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确保按规定储存、使用危化品,配备监控设施,完善监控制度,落实监控人员及职责。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在首报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直相关部门。

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外县区。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730—7624229),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事态、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自救,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县相关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危险化学品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1)根据响应的级别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到位,涉及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到位,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一般级(IV)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规定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较大级(III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全部成员单位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全部成员单位到位;县委、县政府全面动员辖区的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按照国家、省、市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2.2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响应行动具体如下:

(1)应急指挥中心的响应:与发生事故单位取得联系,掌握事态发展情况,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核查事故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以及岳阳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通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应急支持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按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对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时,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向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决定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等重大事项;按安委会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和部门预案进行响应;接到县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响应指令后,迅速通知本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汇报本部门应急实施情况;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3指挥与协调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

5.4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伤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0)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1)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10个应急工作组,具体数量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定。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交警部门协同配合。县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和确保应急交通顺畅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县应急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协调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故所在地卫生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县卫健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局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县应急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污染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局长兼任组长。负责协调配合事故现场环境状况检测、检验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工程抢险组。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管局、供水单位、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协同配合。县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供水、临时给排水、燃气供应,事故现场道路清障等。

(7)通讯、电力保障组。由县工信局负责,县工信局局长兼任组长。供电、通讯保障单位协调配合,负责协调配合现场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8)疏散安置组。由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政府办、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县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10)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负责,县司法局、县应急局、事故单位、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同配合。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工作。

5.6扩大响应

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10应急结束

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应急处置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伤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物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安排,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6.2 事态监测与评估

6.2.1现场指挥部以及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部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危险物质名称、性质、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明确事故现场是否存在火灾、爆炸、中毒危险性,划定现场区域、危险区域、安全区域,初步确定警戒范围、个体防护和洗消要求。

6.2.2事故现场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事故单位具体承担。事故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从其他企业或危化应急队伍、环保监测单位调度监测组进行监测。在III级以上响应的应急状况下,现场监测工作按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进行,有关部门和企业全力配合。现场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

6.2.3事故现场监测

内容包括:不明危险物质的性质和名称确定;可能的异常工艺条件或参数;气象条件(如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等);空气中危险物质成分、浓度;水体(包括地下水、地沟)、土壤、农作物等环境卫生污染;危险物质可能的滞留区;可能的爆炸危险性;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生成二次反应有害物或诱发其他危险的可能性等。

6.3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经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区域进行划分,可采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模拟计算软件系统辅助确定影响范围。

6.4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6.5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6恢复重建

县政府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省、国务院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运营企业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通讯录中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的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

7.2.2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编制信息报送的规范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将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变更信息。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2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县政府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应急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7.7.1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商粮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7.7.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7.9.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9.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事故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化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8.3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5.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8.5.3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