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4〕1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6-0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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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17052089L

  法定代表人:李*新

  住所: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11年、2012年、2016年三年时间碱回收车间共产生白泥约10.6万吨,全部堆放在你公司位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氧化塘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1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