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4]1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6-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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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4]14号

 

  岳阳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83557313U

  法定代表人:张*清

  住所:岳阳市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锅炉灰擅自倾倒在厂区北边后方树林,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废台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我局陈述申辩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