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3-19
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来源:县科技局   2023-04-1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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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从产业领域、孵化条件、服务内容等方面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双创战略,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湖南省省级孵化器实行认定制管理,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省直管试点县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6.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兼职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二条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按专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于3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其它条件与综合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监管


  第十四条  省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孵化器。

  第十五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评审、核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随机抽查后,对合格机构予以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其它孵化载体均不能重复计算面积。

  第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批复相关变更结果。

  省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和审核确认,并将变更情况向省科技厅行文备案。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价优秀、运营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并纳入省科技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范畴。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九条  在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徇私舞弊或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照国家级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依托高新区等创新载体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实现本地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全省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众创空间)从业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导师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促进孵化器、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孵化绩效。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