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3-2130782
  • 统一登记号:YYDR—2023—01007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11-02
  • 信息时效期:2024-11-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3〕1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3-11-0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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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3—01007

  


岳县政办发〔2023〕1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

  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强化城市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提振市场信心,稳住商品房消费,优化市场环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科学规划引领

  (一)科学规划房地产用地。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确保供需平衡。完善“熟地”“净地”供应机制,对周边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区域和地块优先供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妥善解决日照影响。依照国家日照标准,在土地出让前及时掌握并协调处理宗地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诉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商住用地出让优惠。商住用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总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盘活房地产用地资源。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土地依法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商住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优化商业地产建设配比。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二、优化商品房市场供应

  (六)大力推动“商改住”去库存。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变更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七)鼓励开展商品房现售试点。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售模式销售商品房,推荐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现售试点。对采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供应、信贷支持、财税政策、容缺审批、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相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八)支持人才购房需求。对符合《中共岳阳县委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加快推进人才强县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岳县发〔2021〕13号)要求,且在本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全职引进人才,发放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博士研究生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军人才2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万元,“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万元,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万元,正高职称人才20万元,副高职称人才6万元,高级技师15万元,技师6万元。同时符合多种情况的对象,按照标准从高、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本措施执行之日起,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2个月内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局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实施购房契税补贴优惠。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个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2个月内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一)实施住房贷款或租金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首套购房人或承租人,可选择首套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住房租金中一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按1000元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每月按1100元标准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信贷金融支持

  (十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在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下限基础上,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合理确定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十三)加大购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统一执行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付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30%,贷款额度可达到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

  (十四)加大外来人员购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我县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类)、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在本县购买首套住房,均可按首套房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120万。外来务工人员在岳阳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县购买住房的,可按本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

  (十五)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开放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的公积金提取,职工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两套且有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除末笔还贷外,在正常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6个月后,方可申请还贷公积金提取,可多次提取,每次申请提取间隔6个月以上,提取额度为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的正常还贷本息。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其中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六)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完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信贷服务,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为“保交楼”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贷款,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风险市场化出清。(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十七)加大非住宅信贷支持力度。加大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十八)积极推进容缺后补审批机制。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可容缺受理、审查、批准项目修建性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面积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九)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批文,可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凭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可申请基础和地下室(±0.000以下)施工许可;承诺按时补件后,在桩基进场施工时,在保证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容缺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十)优化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发生的各项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暂缓储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现销售收入后在资金监管账户上留足项目资本金。存量项目资本金在完成主体工程“五方”验收后,可申请全部解控。(单位:县住建局、县人民银行、县政府金融办)

  (二十一)放宽购房落户及就近入学条件。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购房人,可申请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可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体局)

  六、附则

  1.上述措施自2023年11月2日起执行,未特别注明时效的,有效期一年。相关购房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可申请叠加享受,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上述措施对同一项目的相关补贴政策,与市、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补不重复”原则执行。

  3.自2023年7月15日至本措施施行前购房的,相关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按照本措施执行。

  4.上述措施实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如退房,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退还所享受的购房补贴、奖励的,应当退还相应购房补贴、奖励。

  5.上述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分条款由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