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
在县城工业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确实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