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提高耕地利用效益,稳定粮食生产。
二、主要举措
1. 严禁耕地抛荒。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组集体组织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 依法流转耕地。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拋荒。
3. 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三大主粮,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确保稳住现有粮食种植面积。
三、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
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加大种粮扶持力度
加大对集中育秧、机插(抛)等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扶持力度,统筹资金,对较大面积连片的专业化集中育秧秧田、新购置的插(抛)秧机,在原补贴标准上进行累加补贴,对开展机插(抛)社会化服务进行作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