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规范我县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适用范围
原属全县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驻县单位(以下简称原属单位),现属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管理的门面、存量公房等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管理工作,将国有房屋资产监管情况纳入全县综合绩效考评。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国有房屋资产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国有房屋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
县国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和租金收缴,加强门面的巡查监管和维修管理,做好国有房屋资产出租的档案管理,按照“一宗出租资产,一份档案”的原则建档。
原属单位负责对存量公房进行日常监管和维修,协助县国资公司做好存量公房的租金收缴。
四、出租的主要方式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国有房屋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国有房屋资产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出租主要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1.公开招租。国有房屋资产的出租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超过3年的,应报县财政局国行政审批;出租期满后,如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优先续租。
2.协议出租。国有房屋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的;
(三)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四)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
五、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管理
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驻县单位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县国资公司代管的,资产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维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从县国资公司账户返还驻县单位;其他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全额解缴国库。原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的国有房屋资产租金收入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确认后,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到原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