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岳阳市政府门户网站   2022-01-2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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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鉴其他城市做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制订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调整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婚姻关系审查方式。

二、实施意义

1.精简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实施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除了《通告》中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非涉税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无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优化流程。新政策实施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还需调用“民政部婚姻接口查询”平台数据进行核验。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上述两个环节,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3.提升效率。材料精简、环节优化,《通告》实施后,流程优化、审核要点更加清晰、登记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加明确,为网上办、不见面办理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三、解读

(一)婚姻关系审查不是登记机构法定审查义务。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登记机构没有法定婚姻关系审查义务,应按“申请为主、询问为辅”原则进行登记。

(二)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权利人的申报、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询问情况办理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4.1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1. 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三)共同共有,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双方可凭婚姻关系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增加共有权人手续。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3.1条,转移登记的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四)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仍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的婚姻关系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条,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四、建议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应当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不动产且一次性付款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提交婚姻关系材料,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首次转移登记和夫妻加名手续。

按揭购房的,抵押合同中若有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则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手续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三)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不动产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证载产权人在登记机构询问时承诺单独所有,擅自处分不动产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