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县编办   2021-07-1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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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全县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接受县委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坚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优化协同高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条  县委编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县长、县委组织部长担任,委员为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委编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

第三条  县委编委下设办公室(中共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承担县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委编委负责全县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研究起草全县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机构改革工作。

4.审定各类科级(含副科级)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管理县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6.统一管理县直党政群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乡(镇)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上述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县直派驻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7.研究起草全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县直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置。

8.统筹推进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

9.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出台落实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的具体措施。

10.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县委编委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六条  县委编委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

第七条  县委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县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受县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县委编委的重要发文和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县委编委领导审定的事项,由副主任逐一审示,报主任批准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县领导和有关部门或乡(镇)。

第十条  县委编办负责县委编委会议会务组织工作,草拟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跟踪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并按程序向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由县委编委审批,重大事项先向主任请示汇报。

四、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事项:

1.全县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全县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3.全县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撒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副处级机构“三定”规定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5.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在不同层级之间调整。

6.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数设置。

7.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用编控制计划数。

8.其它需要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委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1.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2.县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意见与各乡(镇)的事权划分意见。

3.涉及新增或逆向调整编制的股级机构的设立。

4.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在总额之内的分配,以及在总额内同层级之间的调整。

5.县直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

6.在县本级事业编制总额内,县直事业单位调剂增加或减少事业编制,市统一核定的全县性事业编制的分配。

7.全县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和随军、驻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用编计划。

8.除政策性安置和公开遴选、公开招聘、公开选调外,从乡镇、本县以外调入县直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县委编办核编,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拟调人员进行审查后,提请县委编委会研究;特殊情况呈县委编委正、副主任签批)。

9.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在编人员逆向流动(由县委编办核编,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拟调整人员进行审查后,提请县委编委会研究,特殊情况呈县委编委正、副主任签批)。

10.县委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县委编办审定的事项:

1.全县科级(含副科级)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直、乡镇不涉及新增或逆向调整编制的股级(含副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县直、乡镇事业单位(含副股级)撤销、合并及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2.县直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或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3.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含副股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及使用审核。

4.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顺向调整编制。

5.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报请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审批备案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由县委编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县委编委会议审议或重大事项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以县委名义报市委,或者以县委编委、县委编办名义报市委编办。

第十六条  县委编委审议决定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由县委编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县委编委审定或重大事项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其中,县直党群机关的“三定”规定,由县委编委审核,报县委审定;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由县委编委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县委编委授权县委编办审定的事项,议定后以县委编办名义行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委编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请示报告、业务工作统筹、日常工作指导、重要岗位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8月23日县委编委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