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区交通噪声的危害及整治对策
来源:县交警大队   2017-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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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交通噪声无处不在。交通噪声,系指各种机动车辆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其等效声级超过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标准》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直接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损害者消除危害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管部门按法律规定有权对交通噪声实施管理,责任重大,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交通噪声的特征

(一)主观感觉性。声环境影响是种感觉性公害,不仅取决于噪声强度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受影响人当时的行为状态,并与本人的心理感觉与生理感觉因素有关。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的行为状态下对同一种噪声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人在心情恶劣的时候对噪音特别敏感,还有的人因心脏不好对尖锐的汽笛声很烦躁。

(二)分散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任何一个环境噪声源,只能影响一定的范围,超过一定距离的人群就不会受到该声源的影响;其二,噪声源无处不在,是向四面八方发散的,人群可受到不同地点的噪声影响。

(三)暂时性。声环境影响的暂时性表现在噪声源一旦停止发声,周围声环境即可恢复原来状态,其影响可随即消除。

二、交通噪声的危害

交通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较强的噪声对人的生理与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噪声主要造成听力损失,干扰谈话、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在噪声级85分贝和90分贝的环境中工作30-,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噪声级70分贝的环境中,谈话就感到困难。对居民的调查结果显示,干扰睡眠、休息的噪声级阈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

三、交通噪声形成的原因

(一)道路畅通情况不佳,城区道路拥堵,机动车在集中的路段和时段集中“大合唱”,机动车驾驶人争道抢行往往鸣笛警示。

(二)交通文明程度不高,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争抢车道,机动车随意变道等交通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司机鸣笛发泄不满。

(三)司机忽视了鸣笛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可鸣可不鸣的一般都鸣喇叭,特别是在没有红绿灯但有斑马线的路口,一般都会鸣笛以快速通过。

(四)机动车发动机噪音大,如拖拉机,摩托车以及货车等车辆。

四、交通噪音整治对策

事实证明,在城市中对交通噪音进行整治,对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交通秩序能起到积极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

交管部门制作禁鸣的宣传单或小册子在处罚窗口、车驾管窗口、机动车检测线等处发放,劝诫驾驶人在城区少鸣笛或不鸣笛。到客运企业、物流公司、运输企业等向驾驶人宣传发动,从驾驶人层面树立城区禁鸣意识。组织义务劝导员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的劝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禁鸣喇叭对减少城市噪声,保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理解、支持。

(二)制定管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将防治、减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纳入总体规划,并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所辖市区划分为相应的噪声适用区域,监督实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三)抓好源头管控。

一是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机动车。二是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三是进入市区的拖拉机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必须按当地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四是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对禁鸣区内行驶的公交车拆除鸣号设备,禁止汽修部门私自改装高分贝喇叭。交管部门在新车办照、车辆-检时开展喇叭音量检测-检项目,杜绝部分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上路后改装高音喇叭的现象。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市区内行驶。五是应在市区主要街道逐步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装置。

(四)交警履行职责

一是严控报警器。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报警器,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二是合理划定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志。建议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禁鸣区域范围和时段,如将居民密集区的路段划为禁鸣区域,将重要时段如高考中考期间或居民晚休时段设置为禁鸣时段。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要将集中整治与严格常管理、禁鸣与交通秩序整顿紧密结合。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鸣笛的车辆一般正在行驶,而且鸣笛的时间短促,取证困难,因而导致处罚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