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区交通噪声的危害及整治对策
来源:县交警大队 王海波   2018-02-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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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传力度。

交管部门制作禁鸣的宣传单或小册子在处罚窗口、车驾管窗口、机动车检测线等处发放,劝诫驾驶人在城区少鸣笛或不鸣笛。到客运企业、物流公司、运输企业等向驾驶人宣传发动,从驾驶人层面树立城区禁鸣意识。组织义务劝导员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的劝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禁鸣喇叭对减少城市噪声,保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理解、支持。

(二)制定管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将防治、减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纳入总体规划,并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所辖市区划分为相应的噪声适用区域,监督实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三)抓好源头管控。

一是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机动车。二是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三是进入市区的拖拉机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必须按当地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四是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对禁鸣区内行驶的公交车拆除鸣号设备,禁止汽修部门私自改装高分贝喇叭。交管部门在新车办照、车辆-检时开展喇叭音量检测-检项目,杜绝部分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上路后改装高音喇叭的现象。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市区内行驶。五是应在市区主要街道逐步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装置。

(四)交警履行职责

一是严控报警器。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报警器,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二是合理划定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志。建议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禁鸣区域范围和时段,如将居民密集区的路段划为禁鸣区域,将重要时段如高考中考期间或居民晚休时段设置为禁鸣时段。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要将集中整治与严格常管理、禁鸣与交通秩序整顿紧密结合。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鸣笛的车辆一般正在行驶,而且鸣笛的时间短促,取证困难,因而导致处罚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