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岳阳县城区三无摩托车及改装摩托车违法上路的危害性及对策
来源:县交警大队   2018-02-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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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交通噪声无处不在。交通噪声,系指各种机动车辆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其等效声级超过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标准》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直接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损害者消除危害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管部门按法律规定有权对交通噪声实施管理,责任重大,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交通噪声的特征

(一)主观感觉性。声环境影响是种感觉性公害,不仅取决于噪声强度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受影响人当时的行为状态,并与本人的心理感觉与生理感觉因素有关。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的行为状态下对同一种噪声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人在心情恶劣的时候对噪音特别敏感,还有的人因心脏不好对尖锐的汽笛声很烦躁。

(二)分散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任何一个环境噪声源,只能影响一定的范围,超过一定距离的人群就不会受到该声源的影响;其二,噪声源无处不在,是向四面八方发散的,人群可受到不同地点的噪声影响。

(三)暂时性。声环境影响的暂时性表现在噪声源一旦停止发声,周围声环境即可恢复原来状态,其影响可随即消除。

二、交通噪声的危害

交通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较强的噪声对人的生理与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噪声主要造成听力损失,干扰谈话、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在噪声级85分贝和90分贝的环境中工作30-,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噪声级70分贝的环境中,谈话就感到困难。对居民的调查结果显示,干扰睡眠、休息的噪声级阈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

三、交通噪声形成的原因

(一)道路畅通情况不佳,城区道路拥堵,机动车在集中的路段和时段集中“大合唱”,机动车驾驶人争道抢行往往鸣笛警示。

(二)交通文明程度不高,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争抢车道,机动车随意变道等交通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司机鸣笛发泄不满。

(三)司机忽视了鸣笛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可鸣可不鸣的一般都鸣喇叭,特别是在没有红绿灯但有斑马线的路口,一般都会鸣笛以快速通过。

(四)机动车发动机噪音大,如拖拉机,摩托车以及货车等车辆。

四、交通噪音整治对策

事实证明,在城市中对交通噪音进行整治,对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交通秩序能起到积极作用。

\经过近几-来的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创建,岳阳县城区交通秩序及市民文明素养均有大幅提高,城市硬件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品位不断得到提升。但是,随着县城面积的不断扩大,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滋生出了较多的违法上路交通工具,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有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妥善应对。

一、城区三无摩托车及改装摩托车违法上路的现状

一是三无摩托车及改装摩托车“死灰复燃”。2009-,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县委县政府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取缔了上路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在今-看来,无牌三轮车在不断增加,并有死灰复燃的迹象。

二是管理难度大。摩托车分布广,出行时间范围宽,基数大,三无摩托车及改装摩托车较多,违法成本低,导致管理难度很大,需求的警力和精力较多。同时,因为摩托车机动灵活,导致查扣摩托车难度非常大,而且查扣正在行驶中的摩托车,对执法人员和摩托车驾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这也导致摩托车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

三是摩托车事故高发。摩托车给群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高发。据统计,岳阳县城区交通事故有70%以上与摩托车有关。摩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轻则受伤,重则丧命,事故调处难,善后难,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

四是社会危害大。城市几条主要道路及市场、医院、学校等人流集散地,不断有加装伞具的摩托车或路面停靠、或逆向穿行,很多司机都不带头盔,视交通标志为无物,肆意超速抢客;无牌三轮车的安全性、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都不可知,更有相当部分残疾人、重症病人参与驾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行政部门执法中,上述车辆部分驾驶人以“放臭”、纠缠、甚至上门威胁等手段对抗执法,挑战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权威,给政府及职能部门甚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迫使”执法停止。

二、城区三无摩托车及改装摩托车违法上路的整治对策

一是开展宣传。要将摩托车典型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典型案例制成展板,在全县展出,并在电视台播放,扩大影响面和覆盖面。利用宣传车在城区大力宣传摩托车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倡议摩托车驾驶人右侧通行和遵章守纪。发动学校、城关镇及县直机关开有关展摩托车危害的宣传,以身边典型案例警种长鸣。充分利用窗口单位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便利性,将宣传单宣传册送至群众手中;充分利用县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利条件,借助政府宣传手段及各种各样的平台大肆宣传;充分利用遍布城区一百余名交通劝导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二是集中整治。交警大队于今-集中全大队警力在城区开展五次专项行动,采取超常措施,严格办案纪律,从严从重打击涉及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摩托车非法安装伞具、无证驾驶、未带头套、闯红灯、逆行、未购买机动车保险等违法行为,并配合交通局公交所查处非法营运载客摩托车。对非法安装伞具的摩托车一经查处,对非法安装伞具一律收缴并责令恢复原状。对改换发动机、车架的,要求恢复原状,恢复不了原状的,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六七 两个-已拘留摩托车无证驾驶人员120人,查处无牌摩托车200余辆,并在下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三是依法惩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罚。驾驶无牌车辆的,应暂扣车辆。若在法定时限内未能接受处理的被扣车辆,该车辆将被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无证驾驶摩托车、三轮车,交警部门应对驾驶人处以500 至2000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拘留当事人的处罚。构成其他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按责论处。在群众心目中,摩托车驾乘人员是弱势群体,仍然有摩托车出交通事故后交警应该照顾弱势群体的主观愿望。因此,涉及到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只要搞伤了摩托车上的司乘人员,群众不管责任大小,不论是非对错,就逼着交警找当事人筹钱,就应该负责伤者的治疗,如约不然,无理纠缠办案民警,甚至大吵大闹。而且部分办案民警也认为应该同情弱者,要“人性化执法”,也为了避免引火烧身,在事故责任划分时偏向于摩托车方,以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化解难题,人为制造错案假案,违背了司法公正公平。在处理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时,应该做到严格按照事实依据划分责任,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对广大摩托车车主及驾驶人形成震慑力,让他们明白驾乘摩托车一定要遵章守纪,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