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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转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法制办   2018-01-1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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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1008

 

 

 

 

 

 

岳县政办发〔2017〕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中小企业转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为改善我县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转贷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0日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中小企业转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中小企业转贷是指,注册地在岳阳县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出现暂时性银行还贷困难时,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为其银行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


第二条  成立岳阳县中小企业转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城建投、县生态工业园、县建材办、台创园、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转贷办)设县工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开展,负责协调有关各方按照本实施意见切实做好转贷工作。

第三条  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由社会资本方提供,社会资本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第四条  转贷资本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其中,县城建投出资1000万元,其余4000万元由有意愿的金融企业出资。金融企业应设立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转贷资本金应注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其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原则。

第五条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应按照相关规定,构建完整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健全的转贷资金使用流程。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已在县辖区合作银行贷款、正常经营且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  使用转贷资金应通过协议约定利息和财务咨询服务费标准。其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通过转贷获取的利息和财务咨询服务费收入首先用于维持转贷服务正常运转。仍有结余的可转增为转贷资本金以壮大转贷资金规模。

第九条  转贷资金利息和财务咨询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含分配和转增),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转贷资金出资方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决定是否停止提供中小企业转贷工作服务。决定停止提供中小企业转贷工作服务的,应当向县转贷办备案,并依法注销其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注销后,转贷资本金及其孳息按出资比例返还给出资方。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