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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3-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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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事故分类、分级

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2—9人死亡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但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且消费者有食用可能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5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普通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岳阳县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二、坚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的原则。

四、坚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理,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五、坚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应急处理领导机构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股(室、队、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

(一)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股,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三个工作组。

综合组以食品安全监督股为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建立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

现场处置组:以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餐饮服务食品稽查职能未调整到稽查大队之前,暂由食品安全监督股代行)为主,主要负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根据事故的事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质、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二)技术咨询机构

建立岳阳县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人员,组建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1)对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处理建议;

(2)对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 监测

一、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度方案,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环节,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强化食品抽样检验,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状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

二、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及高风险食品的常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总结食品安全风险规律,及时作出消费警示。

三、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的举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对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作出警示。

第八条 警示和预警

一、根据餐饮服务常监管、监测信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食品安全事故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事态发展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

第四章 报告和通报

第九条 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尽可能包括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主要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条 通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通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来自食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相关的监管部门。

第五章 应急处理和终止

第十一条 启动应急预案

一、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二、事故处理超出本局应急处理范围或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建议同级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建议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事发单位先期控制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现场控制

一、受理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赶赴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二、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并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及卫生学调查

一、调查食谱,筛查可疑中毒食品。

二、如发生事故的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调查供餐范围,立即追踪其他供餐范围内有无病人。

三、围绕可疑中毒食品进行以下卫生学调查:

(1)食品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卫生状况。

(2)可疑中毒食品的配方。

(3)制作工艺,包括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

(4)食品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分装、储存条件、时间及工用具、食品运输卫生及使用、生熟分开,洗刷消毒过程;食品存放条件、温度和时间;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是否留样。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健康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习惯。以上情况应以现场监督笔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记录。

四、食物中毒现场监督检查

(1)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设备、工具、食物及其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搜索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问题。

(2)制作可疑食物加工的工艺流程图,分析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点及原因。

(3)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包括对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加工人员、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人员的询问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

五、收集食物中毒调查证据

(1)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2)病人发病前48小时内的进餐食谱、特殊情况下72小时内的可疑进餐食谱以及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3)加工、经营场所及加工、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4)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5)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

(6)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第十五条 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二、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的,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

四、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来自食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的监管部门。

五、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

(2)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3)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4)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5)参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二、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健康损害情况;

(2)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许可和监管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5)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事故单位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情况,判定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6)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

(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三、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四、依法应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执法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终结

一、终结应急响应的条件

(1)完成对被污染食品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2)对被污染场所及食品用工具、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经消毒效果监测合格;

(3)没有续发中毒患者。

二、应急响应终结程序

(1)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动态,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由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终结本局应急响应的决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2)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结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

一、提请县政府对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作出安排,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况,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总结报告

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总结事故处理经验、教训,改进工作的措施,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