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县人民医院   2017-03-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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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须知

2017-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为150元/人,缴费时间为2016-11-1至2017-2-28。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含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预计2017-将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人社站办理参保手续。未提前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县户籍的,按当-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新迁入户口人员、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出生28天内参保、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等特殊情形未能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可按当-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民政部门界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额资助;一二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通过专项经费予以全额资助;三四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资助50%;没有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和村(居)两级组织利用扶贫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二、支付政策

(一)住院。

医 疗 机 构 起付线 可报费用支付比例 备 注
普通住院 无责任方意外伤害
县内乡镇卫生院 200元 90% 70% 一个结算-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线标准不超过2300元。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纳入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支付标准支付。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无责任方意外伤害-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元 75% 70%
市一医院、市二医院 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1300元 1000元 55% 45%
湘雅一医院 湘雅二医院 湘雅三医院 省人民医院 省肿瘤医院 其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2300元 2200元 1700元 1900元 1800元 1500元 55% 45%
不能办理即时结算的 异地医疗机构(非定点) 1500元 45% 35%

(二)门诊。

1.重大特殊疾病门诊。

病 种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备注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50% 12000元 重大特殊疾病门诊合并住院-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 须提供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电脑发票;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药物必须到定点医院或药店购买并提供药品清单或处方,精神分裂症的门诊治疗药物须到定点精神病医院(或专科)购买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
帕金森氏病
苯丙酮尿症
Ⅰ型糖尿病 50% 6000元
精神分裂症 50% 5000元
耐多药结核病 50% 9000元(即750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80元/次 33600元(即120次)

2.普通门诊。按参保人数人平100元的标准提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家庭门诊账户管理。家庭门诊帐户基金以家庭为单位集中使用,按实刷卡支付,付完为止;未付完的可结转下-度使用,严禁套现。

3.其他门诊。未纳入国家结核病督导化疗项目且实行规范化治疗的结核病门诊,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由县人民医院统一结算支付;狂犬病冻干疫苗门诊注射支付标准为100元/人·份,“狂免”门诊注射支付标准为100元/支,由县疾控中心统一结算支付;符合泌尿系统门诊碎石标准的碎石治疗支付标准为100元/人。

(三)生育医疗(含产前检查)。

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支付补助,平产13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剖宫产16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四)省定单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治疗、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等24种省定单病种实行定额包干结算,结算标准暂参照《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和《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岳卫发﹝2015﹞17号)执行。

(五)县定单病种。在本市市级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手术治疗的,每例支付标准为800元。

(六)大病保险。本-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度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住院须知

1.参保人员住院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本人城乡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未成-人提供户口簿),医院确认身份一致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3.参保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能提供电脑发票和费用清单的合法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须向医院索要每清单,并核实自负费用项目。

5.特困供养人员因病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报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住院。

费用结算须知

1.在省、市、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门诊单位全面实行医疗(药)费用即时结报。参保居民因病在可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住院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回县结算,否则按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实施结算。在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须回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窗口(暂设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结算,应提供住院医院医保科和住院科室联系电话,以备查询住院真实性,否则不予结算;费用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社站办理代报(意外伤害除外)手续。

2.参保人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的受理、勘查、支付等服务,由定点商业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参保人受伤入院后24小时内先拨打7995590、7895590报案,大地保险公司受理登记后再按程序办理面访、查勘及费用结算等手续;参保人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先由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理赔手续,再凭商业保险公司《分割单》签章原件、商业保单复印件、发票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到大地保险公司办理未商业理赔部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符合省定单病种救治条件的,须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由经治医生签署疾病诊断意见,报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窗口(设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审批,方可支付。

其他事项

1.城乡居民医保卡因故遗失的,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人社站补办。

2.本宣传单未涉及的,以《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20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7〕1号)及省、市、县各级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信息:7625389 稽查:7625258 审核:7625089 窗口:7625696 意外伤害:7995590、7895590 大病保险:7631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