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县安监局   2017-03-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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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09—01014

岳县政办函〔2009〕15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岳阳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十二-三十

岳阳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4.2  指挥与协调

4.3  事态监测与评估

4.4  紧急处置

4.5  伤员救护

4.6  公共关系

4.7  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关闭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救援总结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培训

6.2  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的衔接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控制和处置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应急救援本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以人为本,反应快速,协调有力,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保障有力,常备不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11号)。

1.4  适用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过程中发生重特大民爆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全县各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1.1县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简称县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四名。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主管副局长、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县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重点民爆企业等成员单位组成。

发生本预案中的Ⅰ级和Ⅱ级事故,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县长为第一副总指挥。

2.1.2  指挥中心的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县重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县重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县内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安全疏散、交通管制、事故区域警戒、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洗消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社会秩序。

(3)县发改局: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助调配民爆事故应急所需物资,指导事故企业恢复生产。

(4)县安监局:参与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民爆事故救援行动中的有关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专家组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工作人员对事故和救援工作的现场报道。

(6)县卫生局:负责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毒物检测和医疗救护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启动全县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机制,为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社会救助。

(8)县劳动局:负责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工伤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民爆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的应急监测。

(10)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11)县建设局:负责制定并采取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的对策措施。

(12)县商务局:负责就近调运应急救援的急需物资,保证灾区各类物资有效供应。

(13)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民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资金预算和安排,负责检查监督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气象参数。

(15)县电信局:负责应急救援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16)重点民爆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民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参与、支持我县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2.2.1  县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

2.2.2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岳阳县重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的储备计划;

(3)负责向县指挥中心提请启动本预案;

(4)接警后迅速派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中心,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5)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关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及时传达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

(6)及时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7)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8)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9)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组织做好或配合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救护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2.3.2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指定,指挥长未达到现场时,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代行指挥长职责。

2.3.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3.4  指挥长的职责:根据指挥中心的请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现场救援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5  各专业组的组成与分工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搜救伤员,并根据民爆物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成员由事故单位人员、专业队伍和专家组成,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2)伤员抢救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根据需要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或安排伤员转运治疗。由县卫生局、公安消防及当地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成员由县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公安局和当地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4)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进行治安巡逻。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局、商务局、交通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政府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咨询。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8)宣传报道组:负责安排事故及抢险的新闻报道。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广电局等组成,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9)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民政局、县劳动局、当地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2.3.6  各专业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标准的应急行动方案,作为本预案的附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救援状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

县公安局组织建立全县民爆物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常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信息交流、风险分析和分级制度,掌握事故发生趋势。

3.2  报告

3.2.1  设立重特大民爆事故报警电话,消防指挥中心电话:119;公安指挥中心电话:110;县政府值班室电话:0730-7621221;医疗救护电话:120;为全县重特大民爆事故报警电话。

3.2.2 各接警点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向政府值班室报告,由政府值班室通知有关单位现场核实。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和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司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办报告。

3.2.3 事故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发生事故时间、详细地点、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3.2预警发布

3.3.2.1一般预警由乡镇政府确定并发布,较重预警由县政府确定并发布,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县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确定后再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3.2.2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3.2.3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预警级别的事件,县指挥中心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准备;

3.3.3  预警变更和解除

县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向指挥中心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发布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4.1.1  应急分级

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般(Ⅳ级):死亡人数在2人以下或已造成环境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较大(Ⅲ级):死亡人数可能大于3人、小于10人或已造成较大环境危害、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

重大(Ⅱ级):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事故事态可能持续发展,死亡人数可能达10人以上、30人以下,已造成重大环境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特别重大(Ⅰ级):死亡人数可能超过30人,或已造成特大环境危害、特大财产损失、特大社会影响。

4.1.2  启动条件

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事故等级,按照响应级别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请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为Ⅳ级,乡镇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县应急指挥中心关注事态发展。

事故级别为Ⅲ级,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向指挥中心提请启动本预案,进入应急状态。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县直各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关的行动方案。县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做好Ⅱ级响应的准备工作。

事故级别为Ⅱ级或Ⅰ级,县指挥中心立即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立即向市指挥中心(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必要时请求上级增援。

4.1.3  现场救援

4.1.3.1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机构报告。

4.1.3.2  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县指挥中心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指挥中心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长,调集救援车辆、救援设备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救援指挥人员达到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1.4  特殊情况的处理

事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应急救援机构联合相关地方政府共同处置,在处置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时衍生和藕合的事件,应同时启动该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4.2  指挥与协调

重特大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及时向县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必要时县指挥中心请调武警部队支持应急行动。

4.3  事态监测与评估

4.3.1  值班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中心与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重要信息立即报告。

4.3.2  现场信息采集

4.3.2.1  现场信息包括:已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数量及危险程度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采取各种紧急措施的总体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要支援的事项;现场环境监测情况。

4.3.2.2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专家组参与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现场指挥部应与市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的联系,及时报告现场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4.4  紧急处置

4.4.1  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可能造成威胁时,县指挥中心决定向公众发出警报。事态特别严重时,现场指挥长可决定向公众发出警报。

4.4.2  安全警戒组应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立现场警戒,并协助发出警报和人群安全疏散。现场警戒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做好个体防护。

4.4.3  现场指挥长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指令安全疏散组织人群疏散。人群疏散应有妥善的方案,包括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工具、安全蔽护场所等。

4.4.4  民政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事态做好被疏散人员和受灾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的生活条件。

4.5  伤员救护

伤员抢救应组织据需要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急救点,并与市区和事发地中心医院及时联系,组织伤员的安全转送治疗。

4.6  公共关系

4.6.1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参与抢救行动,确保受灾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救助。

4.6.2  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县指挥中心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准确传递信息,澄清事故传言,以消除公众的恐慌心里。

4.6.3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各种接待工作,特别是对安抚受灾人员家属做出妥善安排。

4.7  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关闭

4.7.1  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县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或由总指挥向上级应急机构提请调整响应级别

4.7.2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长提请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总指挥宣布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长指令解除现场警戒,组织现场清理,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指导当地政府和事故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组织撤离人员的返回和安置,督促事故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1.2  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灾情调查,做好受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5.1.3  县劳动部门、保险机构帮助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偿付和其它商业保险理赔工作。

5.1.4  安监局组织事故的联合调查,分析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做好防范措施。

5.2  应急救援总结

5.2.1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县应急办应收集和整理所有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了解各方面对本次应急响应的评价,对本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2.2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的一个-内,各参与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行政的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县应急办。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培训

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组织有关的部门、单位及乡镇应急机构学习本预案,并做好本预案的社会宣传和培训。

6.2  演习

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各种可能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特性,每-组织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至少开展一次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律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的衔接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本预案与《岳阳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风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