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审考核的通知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4-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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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人社发〔2015〕5号

关于开展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审考核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岳市劳社〔2004〕44号)和《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岳市劳社〔2004〕39号),经研究,定于3-9至3-19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单位-审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考核范围

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牌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属-审考核范围。

二、-审考核的方法和步骤

(一)方法

1、本次-审考核采取“自查自纠与定点抽查、平时检查与-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将考核项目细化成100分,分项审核评分。分数定点医院90分以上为合格,定点药店95分以上为合格。

(二)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28至3-9),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照-审考核评分标准,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同时,作好有关资料和汇报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检查考评阶段(3-9至3-19),劳动、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走访病人、交换意见、集中评议”的方法,对被抽查的单位依照《-审考核评分表》进行逐项检查和考核评分。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3-31前),1、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审是否合格。对-审合格的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在定点资格证上注明-审合格;对-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2、根据评分结果确定2014-度的5%或10%医保预留金返还比例;3、下发考核通报,兑现奖罚办法。

三、具体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审考核人员搞好-审考核工作;

(二)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五-二-二十七

主题词:医疗保险 定点单位 -审考核 通知

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2-27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