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岳阳县住建局   2017-11-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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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

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yyx.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白皮书;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管理、 建筑业企业管理、勘察设计管理 、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 、燃气、供水、路灯、城市市容市貌等方面业务的办事指南、问题解答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发布情况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七)其他

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通知公告;人事任免情况。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岳阳县住房和建设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yyx.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yyx.gov.cn/(岳阳县政府门户网)。对于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提出公开申请。

(三)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在各类信息产生后,将争取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我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岳阳县住房和建设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公地址为岳阳县天鹅中路6号,办公时间为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0-7636199,传真号码:0730-7620744

通信地址:岳阳县天鹅中路6号,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申请的提出

可通过“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申请或通过业务办理中心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尽量详尽、明确,准确描述所需信息类别、信息产生时间等内容,以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项。

(四)申请的处理

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我局将直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的方式及获取途径;

(2)属于我局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一楼业务办理大厅获取信息或按照申请时要求的提供方式获取;若不可公开,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无法给予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督部门、上级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提出。

我局监督电话:0730-7636199,

地址:岳阳县天鹅中路6号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我局存在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