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建设的通知
来源:公田镇   2013-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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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镇政发〔2013〕42号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建设的通知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我镇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的统一规范整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批先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和各种违法建设,进行严厉打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禁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对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做如下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工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并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名义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严禁非法买卖土地,对以非法出售形式进行转让,私自买卖土地,房屋的买卖连带土地的买卖做如下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定罪,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四、凡在非法占用或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知之起立即停工停建,主动配合调查,接受处理。

五、党员、国家干部、村干部参与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将按照法律、党政、政纪从严查处。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的黑恶势力、不法开发商以及为其充当“后台”的个别干部、执法人员、基层领导等,坚决予以从重从严打击。

 

公田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九-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