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补偿工作的通知
来源:公田镇   2017-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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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5号)及《关于做好2016-城乡居民大病补偿工作的通知》(岳人社发﹝2016﹞8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2016-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主体

2016-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承办。

二、大病补偿范围

2016-大病保险补偿对象为本-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当-度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患者。大病保单生效将追溯到2016-1-1,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采取追补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大病补偿标准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合规费用:疾病住院按总费用的80%纳入合规费用;意外伤害合规费用按实际合规费用计算。

起付线:2016-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2000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群众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补偿起付线降低50%。

补偿标准: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分段累计补偿: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进入2016-度大病补偿范围,但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大病患者,按500元标准补偿。

四、大病补偿操作流程

(一)、根据大病补偿标准,提取2016-度补偿信息统计数据。

(二)、保险公司配合各乡镇通知补偿对象。

(三)、补偿对象补充提交相关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补偿对象为未成-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但须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补偿对象死亡的:申请人须按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要求提供申请人与补偿对象的继承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村、居委会证明)、补偿对象的死亡证明(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葬或土葬证明,证明中只提供其一即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集中补偿兑付时间:2017-2-21-2017-3-20;兑付地点: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大病保险服务窗口。

五、其他事项

岳阳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定期跟进大病补偿进度,监管大病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201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