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仙乡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步仙镇   2013-1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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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以村支部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组成人员由村支部从村民代表中提名,报乡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后,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或纪检委员兼任。)

第三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纪检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财务监督、集体资金和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务的监督及村务公开。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有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关心集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四)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支部成员本人外,“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一-内无故不出席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一-连续外出六个-以上,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三)无故不接受村支部和乡党委、政府领导的;

(四)对村务监督工作不力或不监督的;

(五)利用职权非正常干扰村务工作,致使村“两委”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六)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务决策程序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策;

(二)对村“两委”工作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党务、村务、财务公开;

(四)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签制度,每-定期审核凭证、帐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并以流水账形式向村民公布;

(五)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村集体资金和资产的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等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六)对重大事务进行督查;

(七)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要求其作出说明。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及时向村支部和乡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八)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的村务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村务活动的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提议权:有权书面提议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纠正损害村民利益的错误决策或不当行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后,村委员会应当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否决权:有权对村级财务经费开支实行监督,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联签的原始凭证,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不得入帐;

(四)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村委员会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召集权: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党委、政府同意,主持启动罢免程序;

(六)履职权:村支部要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经常向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定期不定期向村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情况;

(四)支持村“两委”干部开展工作,帮助消除少数村民对村“两委”干部的误解;

(五)联系村民,受理村民反映的意见,履行民主监督职责;
    (六)积极参加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支部和乡党委、政府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支部和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实施

 

第十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支部和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应向村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乡党委、政府将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考评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支部和乡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村支部和乡党委、政府将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步仙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