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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县驻村帮扶工作综合绩效评估和驻村帮扶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09-12 09:44 浏览次数:1

 

 

 

 

 

岳县扶发〔2017〕23号

 

 

岳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岳阳县驻村帮扶工作综合绩效评估和驻村帮扶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驻村帮扶工作综合绩效评估和驻村帮扶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岳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9月8日

 

 

 

岳阳县驻村帮扶工作综合绩效评估

和驻村帮扶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督查考核,确保驻村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省委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办〔2016〕30号)、岳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驻村帮扶工作管理办法》(岳扶发〔2017〕2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驻村帮扶工作力度的通知》(岳县办〔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和驻村帮扶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机制,重点是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助推脱贫攻坚。

(二)坚持注重实效。以结果为导向,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可以量化、可以操作、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注重考核脱贫减贫成效,突出精准识贫、精准帮扶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的落细落实。

(三)坚持客观公正。考核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APP系统数据和其他管理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建立扶贫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考核的公信力。

(四)坚持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既设立脱贫攻坚工作绩效奖励,充分调动贫困村及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积极性;又实行逐年分类排名通报,传导工作压力,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条成立县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和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保林同志任组长,周鹏、张奕同志任副组长,苏艳明、彭四旺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县驻村工作综合绩效评估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派驻贫困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驻村办”)负责全县驻村工作综合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35个县级帮扶贫困村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员。

 

第二章驻村帮扶工作综合绩效评估

第五条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由民意调查、基础工作、重点工作三部分组成,总分值为100分。

(一)民意调查20分。直接运用县民调中心的调查结果,按半年民调结果的30%与年终民调结果的70%之和,乘以20%后的折合分即为民意调查年度得分。(民意调查半年度、年度都以100分制计算)

(二)基础工作30分

1.精准识别(12分)。结合贫困村实际,对新增、删除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签字确认、及时告知、公开公示。采取“一算二查五看”的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漏评率低于2%。每缺一份资料扣0.5分。

2.资料台账(10分)。扶贫工作活动影像、文字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成册,挂图作战落实到位、贫困户一户一档、扶贫手册、驻村工作日志填写规范(8分);通过第一书记工作QQ群和微信群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数据(2分)。反之均酌情扣分。

3.三帮三带(8分)。认真开展“三帮三带”活动,依托“党建+”助推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贫困村党员队伍建设和村干部作风建设(8分)。

(三)重点工作(50分)

1.精准帮扶(32分)。按“一村一策、因村制宜”的原则实行结对帮扶全覆盖,分类落实“七个一批”帮扶措施,确保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其中产业扶贫实施情况(10分)、易地搬迁和危房改造按计划完成(5分)、贫困户转移就业计划完成和就业管理情况(2分)、教育扶贫(4分)、生态补偿和兜底保障落实情况(2分)、医疗保险和救助落实情况(4分)、金融扶贫情况(2分)、安全饮水目标任务完成等基础实施建设情况(3分)。帮扶工作主要看实际成效,看年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没有易地搬迁项目的贫困村,该项目分值全部计入危房改造项目。

2.精准退出和精准脱贫(10分)。在预定时间内各贫困村精准退出,贫困户以户为单位精准脱贫,严格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和民主评议、乡镇入户核实、农户确认、乡镇公示等流程执行,确保错退率低于2%,脱贫摘帽村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脱贫结果要在村级公开栏公开公示。每缺一份佐证资料扣0.5分。

3.资金管理(8分)。查看《岳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情况。各乡镇和各贫困村都要建立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专项扶贫资金的60%用于产业扶贫。所有村级扶贫资金的支付,在报账前必须经第一书记签字认可,按相关程序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村级公开栏公开公示。反之酌情扣分。

第六条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档次。前5名为一类,6名至20名为二类,21名至33名为三类,倒数一、二名为四类。

 

第三章驻村帮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七条驻村帮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具体考核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由绩效评估、领导评价、驻村住村三部分组成,总分值为100分。

(一)绩效评估60分。按照所在贫困村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得分的60%,计驻村帮扶人员个人绩效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二)领导评价10分。由贫困村联点县级领导对该村驻村工作人员单个进行评价,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依次计10分、8分、6分、0分。

(三)驻村住村30分。驻村期间,驻村队员一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职驻村帮扶工作,每月驻村住村不少于20天。未专职的,扣10分。对第一书记实行定位管理和手机APP系统管理,动态掌握在岗履职情况,每月的考勤情况以打卡为准。驻村队员的出勤情况、履职情况由第一书记管理,相关数据每月由第一书记汇总签字、加盖村党组织公章后,于次月5号前报县驻村办备案。第一书记和队员的出勤,每月少一天扣0.5分;每月未走访一遍贫困户扣1分。县联合督查组、县驻村办对驻村工作人员出勤、履职的检查情况,参照上述考勤标准执行。

第八条驻村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99分的为合格,60分至79.9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评估及考核的程序与办法

第九条综合绩效评估与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综合绩效评估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由县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和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驻村帮扶的基础工作、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逐项现场考核,其他数据由县驻村办收集后再分类汇总确定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不清楚或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驻村办申请复核,县驻村办在接到申请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驻村帮扶绩效加分或减分项目

第十二条贫困村未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退出目标的一票否决;脱贫攻坚工作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10分、被批评的一票否决;受到省扶贫办、厅(局)级或市委市政府、市扶贫领导小组表彰的加6分、被批评的倒扣6分;受到市扶贫办、县扶贫领导小组表彰的加4分、被批评的倒扣4分(通报表彰或批评均以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得到省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市级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市级以上召开的会议上有经验材料推介的加10分。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全县脱贫攻坚大会上作经验介绍的加5分。得到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加4分。

第十四条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在国家、省、市党报党刊或主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依次加10分、6分、3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被市级通报批评或下达了问题督办通知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在县级督查中,被指出问题的村,每次扣1分。

第十六条以上同一项工作以不同形式多次出现的,取最高分值予以加减。

 

第六章个人年度考核加分或减分项目

第十七条驻村人员个人工作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10分、被批评的一票否决;受到省扶贫办、厅(局)级或市委市政府、市扶贫领导小组表彰的加6分、被批评的倒扣6分;受到市扶贫办、县扶贫领导小组表彰的加4分、被批评的倒扣4分(通报表彰或批评均以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驻村人员个人工作得到省以上领导批示肯定、市级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市级以上召开的会议上有经验材料推介的加10分。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全县脱贫攻坚大会上作经验介绍的加5分。得到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加4分。

第十九条驻村人员个人工作在国家、省、市党报党刊或主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依次加10分、6分、3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被市级通报批评或下达了问题督办通知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在县级督查中,被指出问题和不足的个人,每次扣1分。

第二十条县委书记、县长,相关县级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件(含县长信箱投诉件)、12345热线投诉工单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每件扣2分。

第二十一条以上同一项工作以不同形式多次出现的,取最高分值予以加减。个人加分或减分均不超过20分。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驻村帮扶综合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一类、二类、三类依次安排驻村工作绩效经费10000元、6000元、3000元。四类以及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当年工作绩效经费。

第二十三条驻村帮扶综合绩效为一类、且个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驻村工作人员3个月基本工资。驻村帮扶综合绩效为二类以上、且个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2个月基本工资。驻村帮扶综合绩效为四类、或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评为省级优秀第一书记或先进个人的直接提拔重用,被评为市级优秀第一书记或先进个人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五条第一书记和队员的出勤,每月少一天扣除个人当天伙食补助100元,另扣相关补助100元;每月未走访一遍贫困户的,扣除工作补助400元。第一书记对驻村队员每月的出勤和履职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每次扣除相关补助3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驻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