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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来源:食药工质局 发布时间:2017-12-05 10:39 浏览次数:1

岳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我局近期接中央转地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1批次,涉及1家生产企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9批次,涉及生产和经营企业5家,现将此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岳阳县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7年10月9日,我局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抽样编号  GC17430350967),岳阳县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4000包“鸭翅(香辣味)”(成本0.51元/包,销价0.55元/包)。2017年9月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10月9日,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GC-06627),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截止案发日,上述食品已销2000包,销售金额1100元,获利80元,其中抽检140包,剩余1860包已分给顾客免费试吃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较轻,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28,“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15日,岳县食药工质监罚字〔2017〕317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二、罚款79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二、岳阳众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7年9月19日,我局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书(抽样编号SC1743410365、SC1743410367、SC1743410368)交办函,岳阳众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众鑫香蕉牛奶(香蕉味雪糕)”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的标准要求;“oh my love哦买啦(老绿豆)”、“众鑫南正街提子大坂雪糕”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017年9月21日,经初步调查核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7月21日,当事人生产了“众鑫香蕉牛奶(香蕉味雪糕)”2件、“oh my love哦买啦(老绿豆)”2件、“众鑫南正街提子大坂雪糕”26件,并销售到岳阳县雪乐冷饮批发店。 截至案发日止,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92元,利润不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并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10月25日,岳县食药工质监罚字〔2017〕  265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三、岳阳县嘉莉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7年9月19日,我局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抽样编号SC1743410360、SC1743410361、SC1743410363),岳阳县嘉莉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监督抽检中为不合格产品。经核查,2017年9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7月26日,当事人生产了“老街冰棒(清型)”20件(40袋/件,成本20元/件,销价24元/件),“绿豆爆冰(组合型冰棍)”15件(40袋/件,成本22元/件,销价24元/件);2017年8月6日,生产了“绿豆棒冰棍(组合型冰棍)”25件(40袋/件,成本22元/件,销价24元/件)。2017年8月1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种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并依法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9月19日,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3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170812208-S、4303170812209-S、4303170812211-S),所检项目中“老街冰棒(清型)”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和“绿豆爆冰(组合型冰棍)”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及“绿豆棒冰棍(组合型冰棍)”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的标准要求。截止案发日,除抽样使用产品外,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440元,违法所得15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15日,岳县食药工质监罚字〔2017〕314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8元;

二、罚款4843.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四、岳阳县怡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抽样编号SC1743441025)交办函,岳阳县怡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劲霸豆干在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0月16日,经初步调查核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2017年4月3日生产劲霸豆干共计20公斤,销售价格为19元每公斤,成本价为18元每公斤,产品货值380元,销售获利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并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10月25日,岳县食药工质监罚字〔2017〕352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20元。

二、对当事人处4980元罚款。合计5000上缴国库。

五、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抽样编号SC1743444053)交办函,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毛毛鱼在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落菌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3/006-2013《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0月16日,经初步调查核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经调查确认,该公司2017年8月4日所生产毛毛鱼共计35件,每件600小包,销售出去10件,销售价格为184元每件,成本价为108元每件,产品货值6440元,销售获利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并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11月13日,岳县食药工质监罚字〔2017〕   357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罚款人民币4960元,合计5000人民币上缴国库。

六、岳阳县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抽样编号SC1743444058)交办函,关于岳阳县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酒鬼鱼在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落菌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3/006-2013《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调查核实,本局2017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2017年8月22日所生产酒鬼鱼共计240包,销售到湖南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的伟婷商行,销售价格为1.35元每包,成本价为1元每包,产品货值324元,销售获利84元。截至案发日止,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并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11月13日岳县食药工质监罚字〔2017〕  358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84元。

二、对当事人处4916元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