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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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大沣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核查处置公示

来源:食药工质局 发布时间:2018-02-07 15:11 浏览次数:1

2017年11月20日,我局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抽样编号  SC1743071394),检验报告单号SC-0869。关于湖南大沣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酥猪蹄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2017年11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进购了株洲市祺润贸易有限公司的“香酥猪蹄”10包、进货价格为7.8元/ 包、销售价格为9.8元/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并依法委托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卤肉制品》的标准要求。截止案发日,除抽样使用产品外,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78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499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岳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