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9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1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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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市监字〔2022〕20号B类   同意公开  

 

黄彦、贾湘芸、杨媛媛、龚熊春、毛欣等5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药品价格与明确药品名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第一条建议。明确并公示同一种类型药物的价格,药店出售的药品要有经认证的价格牌,至少保证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同一药品价格的一致性。关于有的药店就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同一药品价格存在差距可能是由于进物渠道不一样和经营位置不同,有的药店经营场所店铺租金相对较高,经营成本高。反之经营成本低的药品店,通过较低价格来吸引顾客。另外进货渠道不一样,有的是厂家直接到药店,有的是从一级或者二级公司进货,因此药品定价的差异在合理区间内,是药店自主充分竞争的市场行为,受法律保护。基于前几年国家取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由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因此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在职责职权范围之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发现并立案查处药品价格违法案件2起。

二、针对第二条建议。对于存在超出规范价格、提高价格再打折、同一药品不同销售价格的现象,消费者可以通过12345和12315等举报投诉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将调查处置情况,反馈给当事人。由上述第一条可知,虽然国家取消了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政府指导价,但根据《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据此,我局除可配合医保局对价格不合理的行为严格查处外,还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同时,我局将畅通投诉举报,对于药品投诉事件将及时移交给相关责任股室,并在5-7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对于特殊情况会根据相关要求在限定时间内答复。

三、对于第三条建议。购买药品的单据应清楚明细,对于需要购物明细的顾客,购物单上应明确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据了解,县、区极少部分药店确实存在购药单不够明确的现象,产生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药店管理不够规范、药店从业人员畏难心态以及消费者缺乏索要购药单的意识。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下一步将压实药店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制度培训,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必须出具明确的购药单,同时药店可通过在门店张贴提示或语音播报等方式,增强消费者索要购药单的意识。

几位委员提出的“规范药品价格与明确药品名称”,对于进一步规范药店管理有着积极意义,我们将把你们的建议贯彻到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市场监管作用,严厉打击超出合理价格销售药品的行为,对药品价格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监管,尽可能的减少销售药品不出具凭证或购物单不明确的现象。

感谢你们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承办负责人:李育军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李小叶  0730-766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