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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指南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8-17 00:00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管理、发放和使用监督,特制定《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综合福利机构儿童部、敬老院等国办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向县级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并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2、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养育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3、县级民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湖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湖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可以是孤儿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孤儿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但都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4);孤儿亲属或近亲属等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区县民政局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此类儿童不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附件4)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7)一式二份,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附件8),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主要是因提供资料不全、但经调查符合孤儿特征、应纳入孤儿生活费发放范畴的儿童。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必须由县级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特别注明暂不能完善手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县级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湖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9)和《湖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10)报市民政局,并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备案。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要单独进行统计,说明相关情况。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对新收养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从县级民政局部门批准之的次-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的次-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不得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停发

根据动态管理原则,-满18周岁(除在读中学或中等职校及以上学校的孤儿除外)的孤儿,从其18岁生的次-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州、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散居孤儿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办、儿童福利机构要为每个孤儿建立个人档案(附件11、13),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有资料的电子和纸质档案归档立卷工作,随时备查。

(二)认真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每-的3-30前,各市州民政局将本辖区《湖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湖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3)、《湖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9)和《湖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10)汇总上报民政厅。

(三)规范《儿童福利证》管理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获得保障待遇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享受各类保障及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严格管理。《儿童福利证》由省厅统一制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其管理范围内孤儿发证,并加盖公章。《儿童福利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写。《儿童福利证》使用记录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补发手续。每-12-份,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儿童福利证》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