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政策法规及发放标准依照:
关于执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新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2011-10-26,联合下发(湘发[2011]14号),对城乡义务兵安置政策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作了较大调整,现将优抚部门执行有关义务兵优待金部分的规定摘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至每户每-12000-15000元;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至每户每-4500元,其他县市区的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至每户每-4500-6000元。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湘西自治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财政负担50%,县(市)财政负担50%;其他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和县级财政各负担50%。新的优待金标准从2012-1-1起执行。
2、发放标准: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14000元;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5000元;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
3、发放程序及时间:县民政局优抚股根据县武装部每-提供的入伍名单通知各乡镇民政办收集本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存折,于每-的10-份实行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