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因下列事由可以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深圳、珠海、青岛、烟台、威海、海口、三亚、重庆、成都、南京、满洲里、黑河、沈阳、绥芬河、武汉、济南、乌鲁木齐、长沙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2、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3、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5、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6、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7、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
,
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8、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10、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构申请签证
,
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11、我国国际旅行社和经批准的港澳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行团。
详情请参考:
http://www.hunan.gov.cn/bsfw/gm/cjrj/bszn/200805/t20080505_106101.htm
1、有效普通护照;
2、填写外国人签证表
,
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其他证明材料。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制证;
5、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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