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岳阳海事局
受理部门:长江水上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