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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00:00 浏览次数:1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二、许可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公开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起为受理。

5)填写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现场勘验;

3)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种子管理站负责人签出建议报批的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局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分管种子工作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报批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农业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公开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审核通过的,制作并送达生产许可证书;

3)对审核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  

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9、生产品种介绍。是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授权证明,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0、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五、监督电话及联系方式:

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岳阳县农业局纪检组 0730-7642869

2、业务咨询电话0730-7663029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远平1357402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