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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领购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2-24 00:00 浏览次数:1

发票的领购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批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发给《发票领购簿》。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对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在发票管理台帐或档案中作相应登记。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四、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五、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六、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