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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1-20 00:00 浏览次数:1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1-1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程序: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