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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后的相关重点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0 浏览次数:1

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自2017-6-1起正式施行。

    一、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二章第七条)、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三章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第一章第六条)。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审批,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三、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第一章第五条)。

    四、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不得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五、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的生产,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六、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第五章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