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招商引进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投资促进事务局   2019-11-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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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办函〔2018〕1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招商引进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塘办事处(筹),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招商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岳阳县招商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招商引进工作管理,优化全县招商引进工作流程,提高全县招商引进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县招商引进工作坚持“热情接待、科学论证、规范准入、优质服务”工作原则。

第三条  建立县、乡镇(办事处)招商引进工作联动机制。

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县贸促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其他招商引进工作责任单位开展相关具体业务、代表县人民政府协调招商引进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全县各招商引进工作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分管招商引进工作。各单位分管招商引进工作的人员要全程参与到招商引进具体工作中去。

第二章  招商引进项目准入

第四条  招商引进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落户在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同时要按照 “一园(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三片(指主产业片、建材产业片和临港产业片)”产业布局定位,确定具体落户的产业片区。其中,主产业片主要引进生物医药、新材料、机械制造、轻工业、物流业、电子信息等新型工业、总部经济类项目;建材产业片主要引进新型建材、物流业等新型工业项目;临港产业片主要引进大型物流、新型建材、大水量大运量等项目。

具备招商引进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原则上应以引进资源型项目和传统产业项目为主。

第五条  落户在高新区且需要用地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高科技孵化企业除外),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在我县缴纳税收且纳税标准自正式投产起每年度不低于5万元/亩。一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等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联合申请项目用地或按市场方式在高新区租赁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标准化厂房。

落户在乡镇(办事处)的资源型项目与传统产业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500万元,投资强度应不低于60万元/亩。其他产业型项目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标准核定。

第六条  招商引进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招商引进的项目,其投资方须在我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由独立法人企业负责项目落地。

第三章  招商引进项目信息管理

第八条  县贸促会负责建立全县招商引进项目信息库,对项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全县各招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结合自身优势,采集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符合我县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信息,报县贸促会。

第十条  县贸促会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甄别和筛选,按季度报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录入招商引进项目信息库。被录入项目信息库的,县贸促会要会同采集人或采集单位开展长期跟踪。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应重点突出大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各行业协会和各异地商会信息,以及各领域企业投资动态等。

第十二条  招商引进项目信息采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级领导每年要采集2条以上(含本数)、各有招商任务的县直部门每年要采集3条以上(含本数)、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要采集4条以上(含本数)有价值的项目信息,反馈至县贸促会,且每个责任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有1条信息纳入项目信息库。

第十三条  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季度通报项目信息采集情况,并将项目信息采集情况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评估招商引进工作考核细则。

第四章  招商引进项目落户

第十四条  招商引进项目落户程序:

(一)项目受理。县贸促会收集招商引进项目信息后,按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明确具体跟踪对接的责任单位与具体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投资内容、预估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跟踪单位负责向项目投资方介绍我县县情概况、投资环境及有关产业支持政策等。项目投资方对落户我县提出具体要求的,项目跟踪单位和县贸促会要会同相关县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项目跟踪单位要全程记录我县人员与项目投资方的洽谈情况,并将洽谈记录记入项目档案备查。

(二)项目预审。县贸促会、高新区或有关乡镇(办事处)认为招商引进项目可予受理的,提请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项目预审会议。项目预审会议应分析论证项目是否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无政策障碍等;对论证通过的应拟定项目选址。如有必要,可由县贸促会、高新区或有关乡镇(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项目考察组(原则上3至5人)开展实地考察。

(三)项目洽谈。项目预审会议论证通过的项目,项目跟踪单位应组织专人与项目投资方深入开展洽谈磋商。洽谈磋商要明确我县优惠政策和项目选址。洽谈磋商达成一致后,项目跟踪单位会同县贸促会草拟招商协议合同,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签约。项目招商协议经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贸促会应组织协议双方签字签章;项目招商协议有多页的,双方应签骑缝章,项目招商协议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交县贸促会备案一份,交县政府办存档一份。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组织签约仪式的,由县贸促会牵头负责签约仪式各项会务准备。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十五条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为招商引进项目手续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招商引进项目实行手续全程代办制:落户高新区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代办;落户乡镇(办事处)的由县贸促会会同落户地乡镇(办事处)负责代办。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重点招商引进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条龙服务、一抓到底”的服务机制。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要组织专题招聘会,帮助所引进的企业解决招工问题;县金融办每年要组织2次以上(含本数)银企对接会,帮助所引进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第十八条  县优化办和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监察机关要对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招商引进项目因项目投资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下达《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责成项目投资方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造成项目用地闲置超过1年的,依法向项目投资方征收土地闲置费;造成项目用地闲置超过2年的,一律终止项目招商协议履行并依法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第七章  项目中介人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中介人被认定符合《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的通知》(岳县政发〔2017〕9号)有关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兑现项目中介人奖励。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或明确项目中介人奖励的程序办理所需格式文本与相关佐证资料清单。

(一)备案。项目中介人取得投资方书面意见后即可提请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项目中介人一经备案登记不得随意变更。

(二)申报。招商协议签约后,项目中介人即可向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励。

(三)审核。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四)审批。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审意见提请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兑付。经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意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负责兑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贸促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