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
来源:台创园   2021-09-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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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产业链项目投资

凡新引进入驻我县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湖南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县属产业园区),符合产业政策且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属生物医药及食品,建筑材料及新材料、智能制造与电子信息三大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或税收产出20万元/亩以上,或产值3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项目或属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在前期手续办理、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本优惠政策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二、鼓励台商台资企业入驻湖南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 亩以上、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在10万元/亩以上,具备台湾特色品牌、有助于我县农业产业链延伸带动我县规模农业发展的农产品深加工和相关企业入驻台湾农民创业园,除享受我县 二、三产业有关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奖励相关企业50万元。

三、保障产业项目用地

凡新引进入驻县属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10万元/亩以上,并符合岳阳县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供地根据年亩均税收情况,土地首付款按20-5万元/亩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企业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岳阳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借款,财政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借支。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且投产后三年内连续两年完成合同约定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亩均目标,县财政将借支的工业发展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给项目方,用于抵减项目方借支的工业发展基金,其它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形另行研究确定。

四、保障项目生产建设

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成长性、每平方米税收达100 元的中小微企业,入驻县属产业园区且租赁县属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期限达3年以上的,按认定的实际租金,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税收达300元的项目,配套产业链建设的实验室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租赁政策。重大项目,可采用厂房代建、基础设施共建等方式给予扶持,并可合同约定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在约定时间内按不低于建设成本的价格回购。

工业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可由县贸促会或相关产业园指派专人全程代办;报建和建设环节中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按“一票制”收取。

五、税收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亩均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达合同约定税收目标的,自达税收目标之年起五年内,其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标准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的标准奖励给相关企业,且该企业高管 (不超过十人)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给高管个人新引进租赁县属园区内厂房的项目,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达合同约定税收目标的,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按100%的标准,第三年按50%的标准奖励给相关企业。

六、总部经济、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在我县注册公司之日起的前5 年,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县级留成部分4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3A、4A和5A级的总部设在岳阳县的物 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多次晋升级别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叠 加奖励

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税收返还参照总部经济项目, 另其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200万元(含200万元,下 同)、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20万元仓储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七、外资、外贸企业投资鼓励

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实际到位资金在 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美元 再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新 设立且设立当年实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达100万美元以上的 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八、中介机构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是指经投资者、项目引进单位以及招商引进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最先与我县招商引资部门或园区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促进项目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

(一)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 给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或现代物流项目的;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或现代旅游项 目的

(二)奖励标准

所引进项目为工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现代物流或现代旅游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分年度按投资进度兑现鼓励县域所属企业招商引进位于其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企业或相关配套项目入驻县属产业园区,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定各项奖励和优惠政 策不及既往,并由县贸促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 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发布之前已招商引进 的企业,按引进时所签订协议执行。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 纳入年度预算奖励、扶持和补贴金额经县招商引进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批准后,及时发放到企业或个人。

(三)凡按照本政策享受优惠或获得相关奖励后,符合条 件可同样享受县内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规定的,就高不就 低不重复不叠加奖励县内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 政策享受优惠和奖励规定。

(四)本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附 属设施等实际投入(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投入);“投资 强度”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土地面积;所称“生产经营性 税收”是指企业投产以后缴纳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外资项 目的投资额按换算成人民币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