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法院审判入笼的8只“老虎”犯了同一宗罪
来源:人民网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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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很多党员干部在党组织的培养下,本来有非常美好的前程和结局,可惜“一手好牌最后却被打烂了”,他们因自身的贪腐行为尝到了“老虎入笼”的苦果。

  1月28日,在湖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了2018年职务犯罪打击情况,全年审结该类案件804件1069人,其中原正厅级以上干部13人。宣判的原正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情况显示,有8只正式入笼“老虎”都犯了同一个罪,刑期都在10年以上!

  8只已入笼“老虎”刑期都在10年以上

  王建根

  原职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罪名:受贿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2月12日

  备注:已生效

  李亿龙

  原职务: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

  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4月19日

  备注:已生效

  周先雁

  原职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

  罪名:受贿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15日

  备注:已生效

  魏民洲

  原职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罪名:受贿罪

  裁判结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备注:已生效

  刘运武

  原职务: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罪名:受贿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9日

  备注:已生效

  陈三新

  原职务:湖南省政协原副秘书长

  罪名:受贿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1日

  备注:已生效

  李政科

  原职务: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

  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5日

  备注:已生效

  蒋益民

  原职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

  罪名:受贿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备注:已生效

  从人变为贪吃的“老虎”,他们经历了什么?

  以上“老虎”均为50后,最年轻的李政科也已年过花甲,他们的余生几乎要在监狱中度过了,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人生阶段,将难以享受,让人不禁扼腕叹息。

  人不是天生的贪腐者,我们来看看部分“老虎”蜕变时经历了什么?

  魏民洲: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及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相关单位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他人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亿元。2018年11月20日,郴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魏民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亿龙: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亿龙在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芙蓉区委书记、中共浏阳市委书记、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怀化市委书记、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数十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6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

  李亿龙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已有,并采取虚开发票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李亿龙接受浙江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违反相关规定,安排人员启动对10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股权收购,额外支付提前退出补偿款和前期费用补偿款共计2943万余元给该公司,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李亿龙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李政科: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政科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政科尚有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万元、港币54.2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陈三新: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三新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资质审批、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女儿共同收受人民币、外币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22万余元。

  蒋益民: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蒋益民在担任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局长、省环保厅厅长、省住建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岁末年初,湖南省高院工作报告里的这些“入笼虎”警示我们:任何形式的贪腐都没有好下场!

  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廉可避祸,贤能兴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