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合须知
户籍在本县的农业居民(包括本户外出务工、学习人员以及与本县农民通婚且长期居住本地的外地农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允许和鼓励新生儿在参合缴费期内提前参合,但任何人中途不得办理参合手续。
2015-参加新农合每人每-缴纳90元;参合基金的缴纳必须以属地为原则,由参合人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缴纳;缴费截止期2014-12-20。
二 新农合补助政策
1、普通住院
医 疗 机 构 |
起付线 |
可报费用 补助比例 |
备 注 |
县内乡镇卫生院 |
100元/次 |
90% |
|
县内县级医疗机构 |
300元/次 |
75%(县中医院80%) |
|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0元/次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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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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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医疗机构 |
1500元/次 |
40% |
2、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
医 疗 机 构 |
起付线 |
可报费用 补助比例 |
备 注 |
县内乡镇卫生院 |
100元/次 |
70% |
2、出险后24小时内必须打电话到0730-7665800进行报案登记。对24小时内未及时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调查取证的,不予补偿。 |
县内县级医疗机构 |
300元/次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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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0元/次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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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同普通住院标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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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医疗机构 |
1500元/次 |
30% |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
医 疗 机 构 |
平产及剖宫产定额补助 |
备 注 |
县人民医院 |
1350元/人次 |
符合病理产科标准的高危孕产妇,按规定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但不另行享受正常住院分娩定额补助。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在当-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结案书,本参合-度内才可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 |
县中医院、妇保院、血防医院 |
125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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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中心卫生院 |
95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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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卫生院(具备剖宫产资质) |
7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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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
5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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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外医疗机构 |
剖宫产1250元/人次,平产500元/人次 |
4、农村五保对象在本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偿,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5%。
5、符合规定治疗方式与-龄的省定农村重大疾病(包括14周岁以下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女性两癌,6岁以下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 Ⅰ型糖尿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晚期血吸虫病)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6、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住院合规可报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上-度人均纯收入(12000元)的,适时启动大病保障工作。
(二)、门诊补助
1、重大特殊疾病门诊
病种 |
补助标准 |
-度封顶线 |
备 注 |
癌症化疗放疗 |
50% |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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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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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
50%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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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病人血液透析 |
280元/次 |
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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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 |
50%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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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多药结核病 |
750元/- |
9000元 |
2、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实行家庭门诊账户,家庭门诊账户按人平90元标准提取,家庭门诊帐户基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或结转下-度使用,按实刷卡补偿,用完为止。
3、其他门诊:狂犬病冻干疫苗门诊注射补助标准为100元/人·份,狂免门诊注射补助标准100元/支,未纳入国家项目且实行规范化治疗的结核病门诊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归口县疾控中心统一管理;符合泌尿系统门诊碎石标准的碎石治疗补助标准为100元/人。
三、参合农民住院治疗须知
1、参合人患病住院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凡18周岁以上的参合人员因病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确认身份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合作医疗卡因故遗失的,凭户口簿到当地卫生院补办。
2、参合人患病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局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病情危重的须在2个工作内(节假顺延)向县合管局报告。
3、参合人患病入住的医疗机构必须是能提供电脑发票和费用清单的合法医疗机构。
4、参合人患病住院期间必须向医院索要每清单和核实合作医疗不予补偿项目。
5、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必须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报合管局审批后方可补偿;五保对象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报民政部门审批方可住院。
四、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兑付须知
1、在省、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病人,凭《合作医疗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时一律直接在就诊医院办理补偿兑付手续。凡在省、市级即时结报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一律不允许回县报账,回县报账的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的必须提供住院医院医保科和住 院科室联系电话,以备查询住院真假,否则不予补偿。
2、所有新农合补偿都必须凭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办理并留存,但参加了商业保险,在商业保险机构已获得赔偿而不能提供原件、用复印件报账的,必须提供保险单原件和保险公司理赔单,其补助方式为可报费用减去保险公司赔付额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3、所有门诊费用均不得纳入住院补偿。
4、参合病人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4000元(含4000元)以内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 簿、转诊转院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电脑发票和费用清单原件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兑付手续;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在县合 管局报账的凭上述资料和信用社存折或卡于每周工作提交到县政务中心新农合窗口,县合管局在15个工作内审核并一律通过银行划拨兑付。
5、住院分娩(剖宫产)和新生儿患病住院须提供《生育证》。
6、-度内未及时补偿的医疗费用,在下-度三-底以前有效,逾期概不补偿。
7、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的受理、勘查、补偿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不予补助;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原则上到商业保险 机构办理理赔手续,然后凭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单原件(盖章)、商业保单复印件、发票及诊断证明复印件对剩余部分予以补偿。
特别提示:本宣传单未涉及的以《岳阳县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岳县政办发〔2014〕15号)为准。
(咨询电话:7625696 7625089 举报电话762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