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5-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1至3放假调休,共3天。1-4(星期)上班。
二、春节:2-18至24放假调休,共7天。2-15(星期)、2-28(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5放假,4-6(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1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6-20放假,6-22(星期一)补休。
六、中秋节:9-27放假。
七、国庆节:10-1至7放假调休,共7天。10-10(星期六)上班。
节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