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2015-10-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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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5-01004

 

岳县政办发〔2015〕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湖南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20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明确参合目标与要求

(一)筹资标准与参合目标。2016-,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120元;2015-12-20为2016-度全县农民参合缴费截止时间;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新农合筹资宣传力度,确保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参合要求。户籍在本县的农业居民(包括本户外出务工、学习人员以及与本县农民通婚且长期居住本地的外地农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参合缴费期内参加新农合,中途不得参加;允许和鼓励2016-即将出生的新生儿在参合缴费期内提前参合;所有参合人员必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号码。

二、调整补偿标准,规范补偿政策

(一)调整家庭门诊账户补偿政策

家庭门诊账户按参合人口每人120元标准提取,家庭门诊帐户基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或结转下-度使用,按实刷卡补偿,用完为止,严禁套现。

(二)调整住院补偿政策

1.调整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县级起付线调整为400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调整为200元。

2.提高补偿封顶线。每人每-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即封顶线);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补偿金额每人每-累计不超过2万元。

3.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补偿政策按《湖南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执行。

4.大病保险与保障力度遵照省、市大病政策执行(方案另行制定)。

本次调整自2016-1-1起实施。本通知已调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调整到的以《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2015-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4〕15号)为准。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