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6-02001
岳县发改〔2016〕51号
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及驻县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停征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153号)以及《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停止征收景区门票价格所含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2-1起,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停止所有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其中: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期为准,房产交易以签订交易合同期为准,土地出让以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期为准,供水价格按文件规定时间后的当-抄见水量执行。
二、停止征收天然气、供水、景区门票等价格内所含价格调节基金后,从2016-5-1起相应降低其价格。
1、居民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3元。
2、城区供水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4元(含原水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1元)。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由每立方米2.53元调整到2.49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由每立方米3.79元调整到3.75元,特种用水终端价格由每立方米8.84元调整到8.80元;
3、农村集中供水价格中含价格调节基金的每立方米降低0.02元;
4、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次降低1.00元。张谷英古民俗文化村门票价格由每人次50元调整到49元,相思园旅游门票价格由每人次50元调整到49元,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由每人次38元调整到37元。
三、2016-2-1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岳阳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岳县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16-2-1及以后已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相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并妥善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四、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当前推行供给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价费公示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顺利实施。
五、价格调节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所需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岳阳县财政局
2016-4-27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4-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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