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电力局因保管不善,将岳县国用(1991)字第2101201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岳阳县电力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