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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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来,岳阳县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展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刘卫东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案

基本案情:根据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2019年9月4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岳阳县月田镇大洲村城坪村民组刘卫东经营的冷库里发现了冷冻的肉品,共410公斤。当事人刘卫东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冻品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经调查确认,刘卫东于2019年2月承包大塅小学的猪栏饲养生猪。期间,刘卫东将饲养出栏的生猪自行屠宰,且未经检验检疫出售,违法所得13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岳阳县市场及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410kg,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7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姚庆林无证照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4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吉祥组的姚庆林的月饼生产小作坊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作坊有2名工人正在从事生产作业,在该加工现场和成品库发现有待出库的葱油月饼和传统小酥月饼,流水线上还有半成品正在加工。姚庆林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经营场地卫生状况极差、产品未经检验,属于加工黑窝点。经调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底开始从事月饼生产销售,至2019年8月24日,该作坊共生产190件月饼,已销售150件,货值金额3500元,违法获利38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月饼40件,没收生产原料面粉200kg,没收用于生产的烤箱1台(品牌:灵煦,型号:LS-D80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岳阳县大园岭市场天天惠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1年09月08日,岳阳县大园岭市场天天惠超市登记注册后开始营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程某在其散装食品区域(有散装红、白糖、红枣、木耳、香菇等视频)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19年4月16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后发现上述情况,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4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按本局要求改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违法后果,违法行为较轻,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