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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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岳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的公告

  岳县市监〔2025〕6号


  现将《岳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岳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抽查,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县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起草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随机抽取检查。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开抽查情况。

  第四条  未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抽查通知。

  第六条  抽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抽查工作重点;

  (二) 拟抽取政策措施的部门及行业领域;

  (三) 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层级、种类、数量、发布时间等要素;

  (四) 对抽查结果作出处理的安排;

  (五)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 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部署安排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三) 经营者、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四) 其他应当作为抽查重点的行业领域。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抽查的政策措施文件,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政策措施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结论是否准确、有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等;

  (三)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是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应遵循《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方式和原则:

  (一)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全县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抽查,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工作计划要求,随机抽取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全县性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取政策措施数量不少于20件。其中,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1件。对省、市市场监管局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单位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减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总结抽查工作情况、列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抽查工作报告,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将垄断线索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政策措施抽取工作、第三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违反本规则规定情形的,责令其改正。相关机构及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5年4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