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决定,为管好用好我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和通过县域经济发展平台融资,用于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城建投为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审核、评估、论证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资金额度等,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县审计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度审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我县实施工业强县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符合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要求;
(二)坚持“扶优扶强,扶持龙头”的原则。重点扶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资源、资金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中,形成项目支撑、龙头带动、产业推动、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发展新格局;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资金扶持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做到透明、规范、公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增强项目审查和审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决定支持的进入工业园区和农业工业化园区的工业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偿还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方式。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监管、有偿使用、定期偿还、滚动发展”的原则。原则上以协议借款的方式使用,借款协议实行逐级管理,分别由城建投与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园区管委会与城建投签订借款合同、用款单位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额度。按照借款企业的投资规模、财政贡献率等因素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资金的偿还时间。借款时间不能超过四-,从签订借款协议之起,按借款协议的主体逐级分期分批偿还借款。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资金的申报。园区内项目申报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向县城建投申请。申报资金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二)按照《岳阳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的格式填写园区资金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内容、申报理由;
(三)县委、县政府决定事项的相关文件;
(四)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审查及下达。县财政局将城建投审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对排序后的项目逐个核定资金额度,并下达专项资金借款计划,按照审定后的资金额度及借款协议拨付城建投。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经批准使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园区必须在银行设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并将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帐户,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资金使用目标责任考核制。资金使用必须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考核目标挂钩,由使用资金的园区与县政府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并作为工业化建设绩效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使用资金的园区应按要求定期向县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城建投、园区管委会等资金借用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的,县财政局有权收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将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借款企业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由借款主体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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