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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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麻塘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岳民发〔2024〕11号)要求,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700元/月。

  2.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5400元/年。

  3.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至910元/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至585元/月。

  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费发放标准分别为517元/月、258元/月、155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护理费发放标准为517元/月、258元/月,为全自理对象购买护理险。

  5.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至115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特此通知。

  岳阳县民政局                 岳阳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