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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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乡镇长(主任)任副指挥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县民政局负责人参与。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局 负责调查处理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以及种植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种植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养殖,以及养殖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养殖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 协助处置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工信局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和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县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县民政局 协助处置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全市性跨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县水务局 负责涉及饮用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 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商务粮食局 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 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文旅广局协助处置旅游风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计委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其它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至市教育体育局。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畜牧、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及周边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我县发现在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我县及周边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应急响应

发生IV级事故,由县政府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相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2 III、II级、I级应急响应

发生III、II级、I级事故,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事故虚急处置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见,并通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展开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迅速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展开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集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协助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好各工作小组、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4.3应急响应措施

I级、II级、III级、IV级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弓}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一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I级事故由省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III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当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信息发布

II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区域内宣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亭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保险理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并管理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县直有关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定期发展应急处置力量,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及其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偿。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县直有关部一开展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宣教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相关的工作能力,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正确弓J导消费。

7.3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读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名词解释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起30后施行,原《岳阳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